城市发展基金,助推城市化进程
来源: 苏信理财 时间:2011-06-30
信政合作项目一直是信托公司传统的主营业务和主要利润来源。这些年来,借助于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信托公司通过与地方政府合作,发行信托产品引导了大量社会资金介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我国的城市化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城市化发展过程中对资源环境、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社会保障等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资金需求。可以预见,在未来的若干年内,信托公司与地方政府的合作将更加紧密,信政合作项目作仍将会是信托公司业务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信托公司在与各级政府的合作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潜在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地制约了信托公司信政合作项目的快速发展:
1、 合作关系松散,合作层次不高
这些年来,信托公司虽然与各级政府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但双方之间的合作基本上还是属于松散型的项目合作关系,合作层次仍然停留在具体的项目合作,至今未能形成与地方政府之间全面的战略合作关系。
2、 合作规模偏小,合作基础不牢固
就各个区域而言,无论信托业务总量还是单个项目规模均相对较小,比重偏低,信托资金主要起的还是拾遗补缺的作用,未能形成主导地位。同时,双方之间的合作受到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影响较大,基础并不牢固。银行信贷宽松时政府与信托公司的合作意愿就明显不高。
3、 合作模式单一,合作难度加大
信托公司目前的信政合作项目基本都属于项目融资,信托公司主要扮演的还是融资者的角色。融资项目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为主,项目盈利时间相对较长,现金流不平衡,短期还款主要依赖于地方财政。在监管部门对地方融资平台一轮接一轮的严厉调控下,项目开发难度越来越大。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除了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经济发展方式、区域发展规划、同业竞争等客观因素外,很大程度上还是受到信托公司目前信政业务的发展模式、资源开发、渠道建设等方面的限制。为此,需要不断学习和借鉴一些先进经验和做法,积极创新,以顺应当前变幻莫测的监管政策和市场环境,实现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双赢。
根据当前监管政策的导向,针对地方城市化发展过程中巨额的资金需求、市场上却流动性泛滥找不到合适的投资渠道的现实矛盾,信托公司适时推出城市发展基金或许是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案。目前,以国开金融为代表的一些具有战略眼光的企业、私募基金等已经注意到了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这些战略机会,纷纷推出了各种类型的城市发展基金。这些基金通过与政府层面的合作,以基金加股权的方式向政府平台公司注资,共同参与土地一、二级开发,城市经营性资产运营、产业投资以及PE投资等业务,有效解决了地方融资平台资本金不足、融资困难、城市开发缺乏长期规划的现实,建立了一套崭新的中国城市发展的新模式,受到了各地方政府的极大欢迎。
信托作为唯一一个可以投资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的金融机构,在业务拓展、产品创新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竞争优势,同样可以把城市发展基金作为今后培育自主管理能力和业务创新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以下是信托公司城市发展基金的一种设计思路:
图中虚线左侧部分说明了城市发展基金的资金来源,右侧部分阐述了城市发展基金的投资运用方式。
一、资金来源:
由信托公司发行城市发展基金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向社会募集资金。基金采用优先/劣后分层设计,劣后资金的规模不低于总基金规模的10%。劣后资金是整个基金的核心,这部分资金定位于看好中国城市化发展进程、不在意短期收益的长线投资者。基金通过优先/劣后的分层设计来为优先资金提供内部增级。该基金为开放式基金,在基金存续期间内,依基金资金管理运用的实际情况,可以按约定开放申购和赎回。
二、资金运用:
基金资金主要的运用方向为城市一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与城市发展相关的各类投资项目。基金中的一部分资金用于设立全资的项目公司或项目管理公司,该项目公司可定位于整个基金资金投资运作的一个主要载体。该项目公司的资金除了来源于基金的股本金投资和来源于基金的股东贷款外,还可以自身向银行申请贷款,以充分发挥资金杠杆,扩大资金规模,同时也可以相应降低资金成本,提高整个基金的收益水平。
项目公司可以独立参与城乡一体化建设、保障房开发、基础设施BT、代建及任何与城市发展相关的投融资项目,也可以以股权方式向政府平台公司注资或双方合作成立新的项目投资子公司,充分发挥这些新公司在地方项目资源、人脉等方面的优势。
除了基金设立的项目公司外,基金也可以自身通过股权、贷款等各种方式直接参与城市化发展相关的各类投融资项目。
信托公司适时推出城市发展基金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首先,有利于信托公司拓展财富管理业务,回归信托业务的本源,培育信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长期以来,项目融资一直是信托公司赖以生存的主要手段。为项目找资金,这是信托公司业务运作的传统思路。在这种情况下,信托公司所处的地位始终是从属的、被动的,而基金化产品的推出,是对传统业务模式颠覆性的变革。在这种模式下,信托公司将不再根据某个特定区域的信政合作项目、在特定的时间内、发行某个特定的信托产品,而将会是定期或不定期的,向市场不断推出标准化、系列化、品牌化的城市发展基金产品。信托公司营销部门的工作重点,不再是事无巨细地描述各个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纷繁复杂的交易架构和各种保障措施,而是为每个投资者,根据各自不同的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的资产配置。
第二,有利于扩大业务规模,实现信托产品的系列化、基金化和品牌化。
基金化信托产品实现了资金与项目的分离,资金募集与运用不再直接相关联,信托产品设计完全标准化和系列化,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产品可以定期开放募集与赎回,还可以另外发行资金信托计划加入基金,形成伞形信托,为基金源源不断地提供资金来源。基金的定期不定期开放,可以随时地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同时,通过产品系列化的发行,也有利于塑造信托公司的品牌形象,提高信托公司的社会声誉。
第三,有利于提升信托公司的主动管理能力。
基金化的信托产品,对信托公司的主动管理能力、专家理财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资金与项目不再一一对应,基金管理者需要对资金池里的资金进行有效配置,根据确定的投资方向,确定不同的投资标的,有选择性地进行组合投资,在保证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充分兼顾资金的流动性和收益性,实现基金受益人利益的最大化。
第四,有利于分散风险。
传统的政府基础设施类信托产品多为项目融资型,资金集中投资于单一项目,风险相对集中,而流动性却有限,项目风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项目地方政府财政实力和资金调度能力,一旦发生风险,很难有效分散和化解。采用城市发展基金模式,则可运用基金产品的设计原理和要素,通过不同区域、不同项目的科学筛选和合理组合,有效分散和化解在城市化建设投融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区域性政策风险、财政风险、信用风险等各类风险,为投资者提供更为稳定的收益。
第五,有利于提升与地方政府的合作层次,推动合作向纵深化发展。
在城市发展基金模式下,信托公司与各级政府之间,不再是单个项目上的融资合作,而是全面的战略合作关系。信托公司可以通过城市发展基金,持续地提供资金支持,包括通过项目公司进行银行贷款,可以带动持续的资金投入,有效解决地方政府在城市化建设进程中的资金饥渴。信托公司也不再是一个单纯的融资者,而是以城市发展基金为载体,作为一个区域的城市运营商,通过股权投资、BT、代建、贷款等多种综合手段,直接与地方政府合作,参与城市开发并分享城市发展成果。
在这种模式下,城市发展基金可部分甚至全部替代政府融资平台的职能,并有效规避监管部门对政府融资平台的各类政策限制,促进区域城市化的快速发展。
城市化的发展需要引进多元化的社会资金参与,信托公司发行的城市发展基金,必将成为城市化发展中一支重要的力量。信托公司在向社会提供包括城市发展基金在内的各种创新型的投资产品时,会充分在机制上考虑社会资金的需求。当然,也希望各级政府部门,在吸引各类资金包括信托公司发行的城市发展基金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各类投资者的利益诉求,降低投资者的风险,从而在社会资金和城市建设过程之中搭建一座桥梁。
但是,信托公司在与各级政府的合作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潜在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地制约了信托公司信政合作项目的快速发展:
1、 合作关系松散,合作层次不高
这些年来,信托公司虽然与各级政府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但双方之间的合作基本上还是属于松散型的项目合作关系,合作层次仍然停留在具体的项目合作,至今未能形成与地方政府之间全面的战略合作关系。
2、 合作规模偏小,合作基础不牢固
就各个区域而言,无论信托业务总量还是单个项目规模均相对较小,比重偏低,信托资金主要起的还是拾遗补缺的作用,未能形成主导地位。同时,双方之间的合作受到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影响较大,基础并不牢固。银行信贷宽松时政府与信托公司的合作意愿就明显不高。
3、 合作模式单一,合作难度加大
信托公司目前的信政合作项目基本都属于项目融资,信托公司主要扮演的还是融资者的角色。融资项目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为主,项目盈利时间相对较长,现金流不平衡,短期还款主要依赖于地方财政。在监管部门对地方融资平台一轮接一轮的严厉调控下,项目开发难度越来越大。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除了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经济发展方式、区域发展规划、同业竞争等客观因素外,很大程度上还是受到信托公司目前信政业务的发展模式、资源开发、渠道建设等方面的限制。为此,需要不断学习和借鉴一些先进经验和做法,积极创新,以顺应当前变幻莫测的监管政策和市场环境,实现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双赢。
根据当前监管政策的导向,针对地方城市化发展过程中巨额的资金需求、市场上却流动性泛滥找不到合适的投资渠道的现实矛盾,信托公司适时推出城市发展基金或许是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案。目前,以国开金融为代表的一些具有战略眼光的企业、私募基金等已经注意到了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这些战略机会,纷纷推出了各种类型的城市发展基金。这些基金通过与政府层面的合作,以基金加股权的方式向政府平台公司注资,共同参与土地一、二级开发,城市经营性资产运营、产业投资以及PE投资等业务,有效解决了地方融资平台资本金不足、融资困难、城市开发缺乏长期规划的现实,建立了一套崭新的中国城市发展的新模式,受到了各地方政府的极大欢迎。
信托作为唯一一个可以投资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的金融机构,在业务拓展、产品创新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竞争优势,同样可以把城市发展基金作为今后培育自主管理能力和业务创新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以下是信托公司城市发展基金的一种设计思路:
图中虚线左侧部分说明了城市发展基金的资金来源,右侧部分阐述了城市发展基金的投资运用方式。
一、资金来源:
由信托公司发行城市发展基金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向社会募集资金。基金采用优先/劣后分层设计,劣后资金的规模不低于总基金规模的10%。劣后资金是整个基金的核心,这部分资金定位于看好中国城市化发展进程、不在意短期收益的长线投资者。基金通过优先/劣后的分层设计来为优先资金提供内部增级。该基金为开放式基金,在基金存续期间内,依基金资金管理运用的实际情况,可以按约定开放申购和赎回。
二、资金运用:
基金资金主要的运用方向为城市一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与城市发展相关的各类投资项目。基金中的一部分资金用于设立全资的项目公司或项目管理公司,该项目公司可定位于整个基金资金投资运作的一个主要载体。该项目公司的资金除了来源于基金的股本金投资和来源于基金的股东贷款外,还可以自身向银行申请贷款,以充分发挥资金杠杆,扩大资金规模,同时也可以相应降低资金成本,提高整个基金的收益水平。
项目公司可以独立参与城乡一体化建设、保障房开发、基础设施BT、代建及任何与城市发展相关的投融资项目,也可以以股权方式向政府平台公司注资或双方合作成立新的项目投资子公司,充分发挥这些新公司在地方项目资源、人脉等方面的优势。
除了基金设立的项目公司外,基金也可以自身通过股权、贷款等各种方式直接参与城市化发展相关的各类投融资项目。
信托公司适时推出城市发展基金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首先,有利于信托公司拓展财富管理业务,回归信托业务的本源,培育信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长期以来,项目融资一直是信托公司赖以生存的主要手段。为项目找资金,这是信托公司业务运作的传统思路。在这种情况下,信托公司所处的地位始终是从属的、被动的,而基金化产品的推出,是对传统业务模式颠覆性的变革。在这种模式下,信托公司将不再根据某个特定区域的信政合作项目、在特定的时间内、发行某个特定的信托产品,而将会是定期或不定期的,向市场不断推出标准化、系列化、品牌化的城市发展基金产品。信托公司营销部门的工作重点,不再是事无巨细地描述各个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纷繁复杂的交易架构和各种保障措施,而是为每个投资者,根据各自不同的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的资产配置。
第二,有利于扩大业务规模,实现信托产品的系列化、基金化和品牌化。
基金化信托产品实现了资金与项目的分离,资金募集与运用不再直接相关联,信托产品设计完全标准化和系列化,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产品可以定期开放募集与赎回,还可以另外发行资金信托计划加入基金,形成伞形信托,为基金源源不断地提供资金来源。基金的定期不定期开放,可以随时地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同时,通过产品系列化的发行,也有利于塑造信托公司的品牌形象,提高信托公司的社会声誉。
第三,有利于提升信托公司的主动管理能力。
基金化的信托产品,对信托公司的主动管理能力、专家理财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资金与项目不再一一对应,基金管理者需要对资金池里的资金进行有效配置,根据确定的投资方向,确定不同的投资标的,有选择性地进行组合投资,在保证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充分兼顾资金的流动性和收益性,实现基金受益人利益的最大化。
第四,有利于分散风险。
传统的政府基础设施类信托产品多为项目融资型,资金集中投资于单一项目,风险相对集中,而流动性却有限,项目风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项目地方政府财政实力和资金调度能力,一旦发生风险,很难有效分散和化解。采用城市发展基金模式,则可运用基金产品的设计原理和要素,通过不同区域、不同项目的科学筛选和合理组合,有效分散和化解在城市化建设投融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区域性政策风险、财政风险、信用风险等各类风险,为投资者提供更为稳定的收益。
第五,有利于提升与地方政府的合作层次,推动合作向纵深化发展。
在城市发展基金模式下,信托公司与各级政府之间,不再是单个项目上的融资合作,而是全面的战略合作关系。信托公司可以通过城市发展基金,持续地提供资金支持,包括通过项目公司进行银行贷款,可以带动持续的资金投入,有效解决地方政府在城市化建设进程中的资金饥渴。信托公司也不再是一个单纯的融资者,而是以城市发展基金为载体,作为一个区域的城市运营商,通过股权投资、BT、代建、贷款等多种综合手段,直接与地方政府合作,参与城市开发并分享城市发展成果。
在这种模式下,城市发展基金可部分甚至全部替代政府融资平台的职能,并有效规避监管部门对政府融资平台的各类政策限制,促进区域城市化的快速发展。
城市化的发展需要引进多元化的社会资金参与,信托公司发行的城市发展基金,必将成为城市化发展中一支重要的力量。信托公司在向社会提供包括城市发展基金在内的各种创新型的投资产品时,会充分在机制上考虑社会资金的需求。当然,也希望各级政府部门,在吸引各类资金包括信托公司发行的城市发展基金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各类投资者的利益诉求,降低投资者的风险,从而在社会资金和城市建设过程之中搭建一座桥梁。
(xief摘自戈海)